原告:通辽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,住所地: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。法定代表人:卜某,该公司经理。委托诉讼代理人:张某,内蒙古***律师事务所律师。委托诉讼代理人:秦某,内蒙古*... 查看详情 >>
原告:浙江**融资担保有限公司,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。法定代表人:滕某,职务:总经理。委托诉讼代理人:南丁,内蒙古**律师事务所律师。被告:乌吉斯某某,男,1995年1月23日... 查看详情 >>
本院认为,公民、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。原告与被告李XX、张XX签订的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借款合同》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,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,各方均应自觉... 查看详情 >>